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晶报评愿这样的职场王海多起来

发布时间:2021-01-13 13:54:24 阅读: 来源:文件夹厂家

晶报评:愿这样的“职场王海”多起来

由邵阳朱某想到几年前曾经被广泛讨论的王海“知假买假”现象,不禁觉得,正是因为有类似王海、邵阳朱某的存在,才让更多的人有了更强烈的法律意识,才更有益于一个社会的法治观念。从这个角度说,我倒愿意像邵阳朱某这样的“职场王海”多起来。

杨耕身

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。近日,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,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据《潇湘晨报》报道,“他已是法院常客了,之前在我们院里起诉的就有5次。”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工作人员介绍,朱某每次都是工作两到三个月就辞职了,其间又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,再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支付双倍工资。在朱某的5次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案中,有3次获得法院判决支持。但此次,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无须向朱某支付双倍工资,理由是“朱某曾多次以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进行过诉讼,深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,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,朱某却未签订,本身也存在过错”。

因为曾有多次类似的诉讼,所以这次的诉讼请求就不予支持?这是一个让人疑惑的判决理由。固然,按照报道所说,朱某涉嫌故意不签合同以获取双倍补偿,但问题在于,如何认定“故意”?

我们知道,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明确规定: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,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,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,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,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”。用人单位在用工超过一个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,但劳动者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。这意味着,劳动者逾期不签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,而不是继续聘用。劳动者拒签而用人单位仍继续聘用,只能表明用人单位对于这种风险的漠然或默认。如果说朱某看起来故意的行为,的确像是一个麻烦,那么在严格遵守法律的用人单位那里,这种麻烦完全可以不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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